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台不动产告字(2018)510号

时间:2018-07-09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已发生灭失,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土地使用权面积

建筑面积

用途

备注

1

台房他证台字第1430320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抵押权


台州市星河园41单元901

34.62

184.25

住宅/住宅


2

台开国用(2009)字第A2371

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

国有土地使用权


台州市星河园41单元901

34.62


住宅


3

台房权证台字第S0030097

台州市万治物资再生利用贸易有限公司

房屋所有权


台州市星河园41单元901


184.25

住宅


?公告单位: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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