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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3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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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矿区范围,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其立体空间区域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并备注矿区资源储量估算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类采矿许可证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的,除位于“四边三化”“两路两侧”区域内需治理矿山外,可自然复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注销,已经缴纳的治理备用金不予返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一致。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 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6号); 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3号); 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2号); 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870 号); 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5 号)。 本机关下发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2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2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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