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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1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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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调查院: 为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精神,进一步探索推进我省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促进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指露天开采矿山采矿权人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和矿山开采后形成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资源统筹开发利用模式。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探索可供借鉴的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有利于拓展全省建设用地新空间,实现全省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 二、总体思路 (一)总体目标。以增强矿产和土地资源保障为目标,以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为主线,以深化国土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立足全省砂石资源禀赋和山地资源优势,积极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开发布局、优化开发模式、优化管理方式,为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绿色产业发展等提供新的发展空间,探索出一条矿地融合发展的资源开发新路子。 (二)试点原则。 ——规划引领,科学选址。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加强与相关规划的互动衔接,合理确定试点采矿权矿区内各类建设布局和规模,精心设计、优化方案,切实做好试点采矿 权选址工作。 ——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按照“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将矿地综合开发利用与后续产业发展需求相结合,切实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体现试点特色。 ——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鼓励试点地区大力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模式创新、制度创新,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树立并推广一批效果良好的典型案例,通过试点引路、典型示范,为全省面上推广提供先行实践。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矿种。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用石材、饰面用石材及氧化钙含量在45%以下的石灰石可参照开展)。 (二)试点对象。开采完毕后能产生建设用地,并有明确矿地利用方向的已设或拟设采矿权。 四、试点申报条件、程序和鼓励政策 (一)申报条件。 能同时满足下列申报条件的已设或拟设采矿权,可进行申报: 1.当地政府参与试点工作意愿明确,工作积极性较高;政府领导重视,能协调各部门支持配合开展试点相关工作。 2.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拟设采矿权需纳入规划开采规划区块;已设采矿权,矿山企业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且在全省同类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3.矿地可利用面积预测在300亩以上。 4.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年内能产生建设用地,最长不超过5 年。 5.具有明确的矿地利用方向,包括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旅游发展、绿色产业、农业综合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二)申报程序。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填报《浙江省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采矿权申报书》,向本级人民政府推荐,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省国土资源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确认全省试点项目。需要实地踏勘的,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踏勘后,予以确认。 (三)鼓励政策。 1.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条件较好但未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的试点采矿权,位于规划开采区内的可补划开采规划区块,位于规划限采区的允许调整规划。 2.不受采矿权总量指标控制。 3.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条件的,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4.根据矿产开采终了后的最终土地利用方式,确定最终 边坡不需要治理的,可不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5.享受《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7〕14号)等有关用地政策。 五、其他要求 (一)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办公室,由厅开发处负责办公室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地调院地质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 (三)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试点项目申报表报送省地质调查院地质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毛伟利 联系电话:0571-88877295 传真:0571-88877292 邮箱:448684298@qq.com 地址:杭州市金祝北路21号西湖物资大楼8楼816室 附件:浙江省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试点项目申报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11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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