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台州市区实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02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台编[2015]59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台州市区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8年1月2日起,台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开始受理台州市区范围内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全国统一制式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范围

市区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按照范围分别受理,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本级窗口受理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东部新区管理范围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地址:台州市爱华路118号台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咨询电话:88205125。

椒江区、路桥区管理范围的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业务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椒江办事处、路桥办事处分别受理,其中椒江办事处咨询电话:89065361,路桥办事处咨询电话:82409163。

三、业务类型

不动产登记具体登记类型有: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海域使用权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查封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

四、原有证书效力

按照国家规定“不变不换”的原则,2018年1月1日之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今后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予以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收费标准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550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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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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