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椒土监[2017]25号

时间:2017-07-05 14:17:39浏览次数: 字体:[ ]


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7月份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前所街道下浦村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扩建石子场,共占地面积为3685.92平方米(其中1866.67平方米已处理,1819.25平方米未处理)。该地块2123.27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允许建设区,土地性质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另有1562.65平方米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限制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性质为耕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包括宗地图)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照片1张

4.经营者李美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土地利用规划图(地类)证明一份

我局已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819.25平方米土地归前所街道下浦村村集体所有;

2、没收当事人在前所街道下浦村地方非法占用25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拆除在前所街道下浦村地方非法占用1562.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当事人非法占用1819.25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4577元 (伍万肆仟伍佰柒拾柒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

1、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1819.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前所街道下浦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没收256.6平方米建筑物内的有关生产设备、货物等予以搬离;

2、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在前所街道下浦村地方非法占用1562.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交清罚款(帐号:910101040042496)。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自行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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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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