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三土资罚字〔2017〕37号

时间:2017-07-28 12:59:12浏览次数: 字体:[ ]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土资罚字〔2017〕37号

被处罚单位: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玉昌

案 ?????由: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

????经查,台州天安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依法获得批准开采的矿山为三门县健跳镇门头咀石矿,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根据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编制于2016年1月的《2015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当事人自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开采范围主要集中在矿区北部、南西部山体顶部及矿区南部+66米至+80米平台。该监测期间,当事人超边坡开采资源49200立方米。2016年12月,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编制《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此报告显示,2016年度当事人主要在北部采区中部及南部采区中部开采。该年度6月7日至12月8日当事人在北部采区西侧超边坡开采资源3300立方米。

我局先后于2017年4月6日、5月27日,分别以《价格认定协助书》三土认协字﹝2017﹞3号、7号委托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当事人在上述两个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期间超边坡开采的资源价值进行认定。经认定,基准日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日、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8日的凝灰岩宕渣单价为35元/立方米,49200立方米资源价格为1722000元,3300立方米资源价格为115500元。

2017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土资告字〔2017〕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

以上事实,有矿山储量年报、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先后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12月3日、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2月8日期间在三门县健跳镇门头咀矿区超边坡开采矿产品。超边坡开采的矿产品—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分别为49200立方米、3300立方米,共计资源量52500立方米,矿产品总价值为1837500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行为。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

二、对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行为,处以相当于52500立方米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8375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5512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伍拾伍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551250.00)。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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