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三土资罚字〔2017〕41号

时间:2017-07-19 13:01:27浏览次数: 字体:[ ]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土资罚字〔2017〕41号

被处罚单位:三门县其头山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杰杰

案 ?????由: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

经查,三门县其头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作当事人)依法获得批准开采的矿山为三门县健跳镇西渡其头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自2013年**月**日至20**年**月**日,开采的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生产规模为19.6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为0.084平方公里。

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2日,当事人在治理矿山边坡时造成了超边坡开采的现象。根据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编制的《2015年度矿山储量下半年报》显示,当事人超边坡开采的位置为矿区J7-J8南侧、J4-J7东侧,开采的资源量为26900万立方米。2016年6月7日至当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矿区中部平台爆破、清理平台倒挂浮石时又造成超边坡开采现象。根据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编制的《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显示,当事人该期间超边坡开采的位置为矿区南侧J8附近,开采的资源量为9200万立方米。

2017年5月27日、6月7日,我局先后以《价格认定协助书》三土认协字﹝2017﹞4号、10号委托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后者于6月9日分别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价行认字﹝2017﹞030号、034号认定,在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2日、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1月28日两个基准日内,凝灰岩宕渣价格均为35元/立方米。故当事人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2日开采的2690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价为941500元,于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1月28日开采的9200立方米矿产资源总价为322000元。

2017年7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土资告字〔2017〕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矿山储量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先后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2日、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11月28日期间在三门县健跳镇西渡其头山矿区超边坡开采矿产品。超边坡开采的矿产品—建筑用石料(凝灰岩)分别为26900立方米、9200立方米,共计资源量36100立方米,矿产品总价值为1263500元。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行为。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

二、对未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行为,处以相当于36100立方米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263500元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柒万玖仟零伍拾元整(¥37905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叁拾柒万玖仟零伍拾元整(¥379050.00)。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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