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温土资罚〔2017〕第56号

时间:2017-06-19 12:53:59浏览次数: 字体:[ ]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土资罚〔2017〕第56号

当 事 人:陈建平? 男? 1985年10月11日出生? 汉族

住? ??址:温岭市太平街道石夫人路

案? ??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陈建平涉嫌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一案立案调查。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间陈建平以建设上山道路及停车场为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地方采挖宕碴,采挖出来的宕碴主要用于造路、绿化、洋河村河道的填石等使用,没有对外出售。经测量,当事人非法采矿造成宕碴损失量为4745.31吨。经评估,宕碴价格为每吨20元,当事人非法采挖宕碴造成损失价值为94906元。此行为属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陈建平身份X复印件一份。该证据系2017年5月2日由陈建平向本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2.《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询问笔录》三份。该证据系2017年4月21日、2017年5月18日、2017年6月12日由陈建平在温岭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陈建平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地方采挖宕碴的违法行为。

3.?《温岭市国土资源局询问笔录》旁证三份。该证据分别系2017年5月18日由城东街道洋河村党支部书记陈XX和城东街道洋河村原村民主任陈XX、2017年5月2日由挖土机老板徐XX在温岭市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接受调查人员询问时所制作,应证了当事人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地方非法采挖宕碴的事实。

4.?现场照片十二张。该证据系2017年4月17日、2017年5月17日由本局调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拍摄,证实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洋河村地方非法采挖宕碴事实。

5、《测绘成果报告》一份,该证据系2017年5月22日由台州市详全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实了当事人非法采挖造成宕碴损失量为4745.31吨的事实。

6、《价格评估报告书》一份,该证据系2017年6月7日由台州允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供,评估宕碴价格为每吨20元,证实了当事人非法采挖宕碴,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为94906元的事实。

我局已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土资罚告【2017】第0001230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温土资罚告【2017】第0001330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

2、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计人民币94906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18981.2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13887.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至温岭市财政局。(开户X行:邮政储蓄X行温岭支行,帐户:罚没专户,帐号:100464228360018888840502)。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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