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玉土资执罚〔2017〕002——003号

时间:2017-11-03 14:11:03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立案时间

当事人

案情简介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结果

备注

1

玉土资执罚〔2017〕002号

非法采矿

2017年7月20日

林**

你采石场于2011年11月8日经审批取得玉环县干江镇干江石料矿采矿权。由于施工技术达不到设计要求,你采石场于2016年9月份未经批准,擅自在矿区东侧超边坡开采。根据《2016年矿山储量年报》,你采石场超边坡开采量为0.53万吨。因此,你采石场超边坡开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破坏性采矿。根据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宕碴单价为16.5元/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六)项的规定

1、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罚款,计人民币8745元

2

?玉土资执罚〔2017〕003号

非法采矿

2017年7月20日

王**

你采石场于2014年2月27日经审批取得玉环县沙门镇岭头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2016年10月,为了清理崩塌物造成了治理区西侧、北侧超边坡开采。根据《2016年矿山储量年报》,你采石场治理区超边坡开采1.69万吨。根据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宕碴单价为16.67元/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

1、责令你采石场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2、没收你采石场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281723元;3、处违法所得的20%罚款,计人民币56344.6元,共计人民币3380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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