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台土资复〔2016〕2号

时间:2016-06-03 19:40:32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土资复〔2016〕2号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 ????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地 ?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局长。 ???????????

  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未对2016年3月14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请求责令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后,应作出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给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又于2016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已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EMS1098055569017)后,于2016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别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354和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732)。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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