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及修编流程 | |||
| |||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
上一篇: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