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台土资复〔2015〕5号

时间:2015-11-25 16:51:18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土资复〔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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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沈

??委托代理人:林?????

被申请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   

法定代表人:郑永坚,局长。????????????

申请人要求撤销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重新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做的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对组织施工方处罚,被处罚主体缺失;认定的非法占有林地面积与事实不符,且对毁坏的植被补偿情况未认定,处罚认定事实不真;仅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过轻;没有适用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处罚法律依据使用错误;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浙水管【2011】36号批复负责组织实施整个水库的建设,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申请人认为还应该对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三门县水利局、施工项目承包人某公司作出处罚,缺乏法律依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面积清楚。被申请人根据(2014)台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履行查处职责,违法用地面积是委托浙江省国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进行测量,有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予以佐证;申请人认为未对树木被侵占或毁坏作出补偿认定和处理,不属于被申请人法定职权。3、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对被处罚对象履行了听证告知等程序。该违法用地占用土地地类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符合《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同时,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不能适用森林法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应按土地法第七十六条及森林法第四十三条拆除,与法律不符。因此请求维持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查:三门县路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于2011年由三门县水利局下属企业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略)发包给公司实施。2012年,施工方对三门县浦坝港镇路下水库旁南山后门山顶部路下水库管理房旧房进行了修造2014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违法用地。根据(2014)台三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对路下水库管理房违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根据第三方机构浙江省国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2015年6月9日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确定违法用地上已建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以及一间简易棚,占用土地面积499平方米,占用土地地类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用地符合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向公司送达三土资告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15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向公司送达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浙水管【2011】36号《关于三门县路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违法案件询问笔录,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浦坝港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浙江省国土勘测规划有限公司2015年6月9日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会议纪要、处理决定呈批表、三土资告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行政处罚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6月19日作出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5年6月19日作出三土资罚字【2015】51号《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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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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