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台土资复〔2015〕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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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土资复〔2015〕4-2号 ?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新安西街336号六楼(司法大楼、??????????????????保安大厦) 被申请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地??址: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 法定代表人:黄志明,局长? 第三人:郑某???????? 第三人:林某? 第三人:池某 第三人:杨某 第三人:郏某 第三人:何某 申请人不服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2015年7月20日《关于某公司申请的回复》,认为1998年间被申请人在办理为申请人转让给郏某、池某、郑某土地使用权时土地登记界址错误,请求撤销《关于某公司申请的回复》,重新界定相关界址并重建围墙,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8年间将位于路桥区厂房的其中三间房屋转让给郏某、池某、郑某三户,共计694.98平方米土地面积,申请人保留土地面积1687.2平方米,并于1998年11月5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拍卖申请人的厂房,拍卖成交确认书占地面积1628平方米,比转让后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面积减少了59.2平方米。究其原因,是申请人将三间房屋转让给郏某、池某、郑某三户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失误,未将郏某、池某、郑某三户房屋地产界址准确认定,造成三户人家的南面围墙往南推进了1.6866米,占用申请人5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池某房屋宽11.75+郏某房屋宽11.4+郑某房屋宽11.95合计35.1米乘以1.6866米等于59.2平方米)。2000年间,郏某、池某、郑某三户又分别把房地产转让给杨某、何某、林某,均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前后界址一致。2015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公司申请的回复》违背事实,于法无据,造成申请人土地使用权面积减少,应予撤销该回复,并重新界定相关界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审核第三人的登记申请,核实权源,确定四至界限和面积,依法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均符合土地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其厂房实际用地面积(已于2001年经台州市双赢拍卖行公开拍卖给林某所有)与确权登记面积存在面积缩水且将原因归结到被申请人将第三人土地使用权界址确定错误,毫无事实根据。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和第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双方的转让面积和界址线的确定均有房屋分割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予以确认,是得到转让双方充分认可的,不存在矛盾纠纷,亦不存在被申请人错误认定界址的情况。因此作出《关于某公司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已多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予以解答驳回,申请人不就具体登记发证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申请司法救济,而仍通过咨询、申请等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并答复,并就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不应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经审查:申请人要求纠正界址的登记宗地位于路桥区某村,现宗地使用权人分别为第三人林某、何某和杨某。1998年10月,申请人分别与第三人郏某、郑某(系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池某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将原属申请人所有的三层九间楼房及空地转让给郏某、池某、郑某。根据三户的申请,被申请人开展地籍调查和界址确认工作,确定郏某、池某、郑某的土地使用权四至,双方的转让面积和界址线的确定均有房屋分割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予以确认。1998年11月,经被申请人审核确权,路桥区人民政府批准为第三人郏某、池某、郑某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1999年至2000年间,林某、何某和杨某通过与宗地原使用权人郏某、池某、郑某签订《房屋断卖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由被申请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登记手续,界址与原转让界址一致。2015年7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请求纠正申请人与第三人的界址,重新界定界址并重建围墙;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关于台州某公司申请的回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某公司登记发证资料,某公司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料,第三人等户的土地登记相关资料,《要求纠正错误行政行为申请书》三份,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2015年7月20日《关于台州某公司申请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反映地块的土地登记行为进行了核查,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关于台州某公司申请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2015年7月20日《关于台州某公司申请的回复》。 ?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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