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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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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243号)的要求,在总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的重要意义 开展定期评估工作是规划实施动态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静态的土地规划编制与动态的实施管理相结合,使得土地规划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土地规划的统筹管理作用,保持规划现势性、合理性。 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通过县级全面评估,全面掌握县域规划实施期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规划各项目标执行情况,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得出评估结论,提出进一步促进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和建议,为完善土地规划实施管理和开展土地规划适时修改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的重要内容 (一)评估范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包括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和所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二)评估时限。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的时限为2006年-2012年。 (三)评估原则。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遵循客观真实原则、综合评估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 (四)评估内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工作应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行政区划调整、低丘缓坡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城镇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试点等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目标实现程度评估、土地利用布局分析评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评估、节约集约用地与空间布局评估、生态用地评估、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评估、规划重大背景变化情况评估和评估结论。评估结论要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规划修改的建议。对不需要修改的规划,提出继续实施好规划的建议和措施;对需要修改的规划,明确修改涉及的层级、范围,申请启动规划修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 三、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质量要求。各地要注重评估的质量,参照评估原则,全面、公正、客观地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前期,要充分收集材料和数据;在评估过程中,要调查并充分听取发改、城建、环保、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评估结论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杜绝因评估而评估,内容和结论千篇一律。 (二)时间要求。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3〕16号)要求,在2013年10月之前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成果经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到省厅,全省争取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组织要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性工作可以委托有土地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承担。各地由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关系,指导技术小组开展工作,落实项目经费和组织成果论证及验收等工作,并对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由技术协作单位和规划实施单位共同成立技术组和专家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013年3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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