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哪些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 |||
| |||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进行保护,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
| |||
上一篇: |